栏目导航
hth体育入口:宜春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hth体育入口 发布时间:2025-12-03 16:36:49hth平台入口:
近年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从中挑选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相关企业、人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汇聚建设美丽宜春的强大合力!
根据相关线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上高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胶水罐区域地面有红色的积水,胶水罐区底部有一水泵,水泵上接有一根软管,厂区东面围墙旁雨水沟有一处洞口,洞口所在围墙外东北方向有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的土坑,土坑内有积水,积水呈浑浊状,底色偏红,土坑未做防渗措施。
根据该公司环评要求,该公司无生产废水外排,仅有生活垃圾污水和雨水外排。经查,该公司利用水泵和软管将胶水罐区域地面含有甲醛的积水抽至雨水沟,并最终通过厂区东面围墙旁雨水沟缺口排入厂外土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自然环境的物质”和江西地质资源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联的内容,判定该公司逃避监管外排的水样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该公司相关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情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质指纹溯源等新技术,对污染物的源头进行了锁定,形成了“人、事、时、物、证”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了此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为查处隐蔽式排污提供了宝贵经验。案件清晰表明,任何企图通过隐蔽手段逃避监管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这警示所有企业摒弃侥幸心理,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培训与管理监督,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3月21日,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立即对宜丰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堆放有两处灰褐色固态物质,铲车称重共计311.63吨。该公司拟用来制作水泥板,经尝试制作后发现质量不好便一直丢弃在厂区。依据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司法检验判定的结论,该固态废料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未对此类物质采取相关的危险废物防护措施。
该公司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生产经营中有几率存在的法律风险,加强和提升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规范自身生产、运输、处置固态废料等行为,引以为戒。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该案件为通过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典型案例。
2023年6月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对江西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氧气标气浓度含氧量由20.8%被设置为19.3%。经调查,因该单位窑炉废气(颗粒物)易超标,第三方运维人员毛某为减少超标督办单,伙同第三方运维人员徐某、吴某某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31日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将标定时输入空气氧含量值20.8%设置为19.3%,导致该企业窑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偏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同时将有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人。
本案中,第三方运维人员为减少督办单操作篡改在线参数,作案方式相对隐蔽,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环节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对该公司环保手续、生产情况、窑炉脱硫塔运行、第三方运维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以及宜春市自由裁量权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5.2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20元。
该案件的成功查处,有效打击了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地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环境。
2023年3月,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袁州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通过调阅台账资料、实地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在没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排放废气、生活废水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关联的内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万元。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的“资格证”,更是生产活动中产污、治污、排污的三废全流程管理的“法律义务清单”,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依法依规查处企业无证排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利于带领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编辑:钟小玲、周欣悦;校对:刘敏;编审:夏侯婷;监制:唐俊辉、刘重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 上一个: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引争议
- 下一个: 饭店用油水分离器价格 2025 新报价

